问题 | 仓库管理制度及罚款是什么呢 |
释义 | 仓库管理制度是指对仓库各方面的流程操作、作业要求、注意细节、6S管理、奖惩规定、其他管理要求等进行明确的规定,给出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工作的方法和措施;且在广的范畴内是由一系列其他流程文件和管理规定形成的,例如:“仓库安全作业指导书”、“仓库日常作业管理流程”。“仓库单据及账务处理流程”、“仓库盘点管理流程”等等。 罚款: 通报批评:对于日常工作表不好的不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书面警告”处分,并予以通告,不予以罚款。 警告:对于日常工作表现差的不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警告”处分。并予以通告,罚款50元。 小过:对于违反仓库管理规定且损害到公司利益的给予记“小过”处分,并予以通告,罚款100元。 大过:对于严重违反仓库管理规定且损害到公司很大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予以通告,罚款150元,数额巨大的根据公司财产损失的20%予以罚款,并提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及不合格品管理 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行政管理制度,作为一项缺陷食品对社会造成危害前的预防措施,其目的是尽快而有效地处理不安全的或可能不安全的食品,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食品安全危害。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 《仓储管理规定》5.2 5.2.2.1通报批评:对于日常工作表不好的不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书面警告”处分,并予以通告,不予以罚款。 5.2.2.2 警告:对于日常工作表现差的不按照仓库管理规定执行的给予记“警告”处分。并予以通告,罚款50元。 5.2.2.3 小过:对于违反仓库管理规定且损害到公司利益的给予记“小过”处分,并予以通告,罚款100元。 5.2.2.4 大过:对于严重违反仓库管理规定且损害到公司很大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予以通告,罚款150元,数额巨大的根据公司财产损失的20%予以罚款,并提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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