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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兵对身体方面有哪些要求?
释义
    法律分析:
    主要内容包括:外科。规定了身高、体重,颅脑,颈部,骨及关节、脊柱,下肢,足,胸腔、腹腔及肛门,泌尿生殖系统,皮肤等方面的检查标准。内科。规定了血压,心脏及心血管,肺,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及其他神经系统等方面的检查标准。耳鼻咽喉科。规定了嗅觉,听力,耳廓、耳道、鼓膜,鼻部、副鼻窦,咽部、扁桃体、喉部等方面的检查标准。眼科。规定了视力,色觉,眼功能、眼球,角膜、巩膜、虹膜_状体、瞳孔,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等方面的检查标准。口腔科。规定了龋齿、牙周病、牙缺损、腮腺等方面的检查标准。此外,还规定了妇科检查、辅助检查等方面的检查标准。对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等,在体格检查方面提出了特殊要求。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人员根据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站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初检。初检主要对身高、体重、视力以及对裸露部位文身疤痕等身体明显不合格问题进行检查。初检不受户籍和应征地限制,初检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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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4: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