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河湖管理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河湖管理保护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污染河湖的违法行为通报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河湖是工农业生产以及人民群众生活以及防洪度汛的重要基础设施,大力开展河湖管理工作是保障两岸人民生产生活安全的重要措施,关乎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湖生态环境功能需要,开展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河道管理、执法的基础和前提。 国家法律中对河湖划界范围有两套标准,一是历史最高水位,二是河湖设计洪水水位。根据以往河湖管理经验,一些无堤防的小河湖往往没有进行过规划,缺乏洪水设计水位,因而河湖管理划界十分困难,管理上也产生了一定的缺失。划界,是划定河道以及堤防的管理范围,而确权是申领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河湖管理划界的主要任务是划定内河湖管理范围,立桩明示界限,领取权证。 河湖管理基础工作有哪些? 1.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2.完成湖泊保护规划编制。 3.核查小水库、水闸注册登记信息。 4.建立病险水库、水闸和堤防工程险工险段及抗震设防情况名录。 5.突出抓好病险工程安全度汛管理。 6.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 7.落实小水库度汛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