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明确工作目标 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其中,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省、市级党政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力争提前完成。管理任务较轻的农村河湖,可在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处无人区的河湖,各地可根据管理需求,结合实际安排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二、 认真开展划定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 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请相关部门开展具体划定工作。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各地按照省负总责、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省级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技术标准和进度要求等。省、市、县级按照河湖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职责要求,分级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作为河长制湖长制的主要任务。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积极提请、督促相关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提请省、市、县级总河长予以安排部署,协调解决经费落实、部门合作等重大问题,提请河湖最高层级河长湖长主动抓总负责所管辖河湖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段河长湖长。 (二)依法依规划定 1.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明确,有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有堤防的河湖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规定,按照堤防工程级别确定,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30~20米,2、3级堤防为20~10米,4、5级堤防为10~5米,大江大河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的背水侧护堤地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无堤防的河湖,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和水文资料核定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 3.划定的河湖管理范围,要明确具体坐标,并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河湖管理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