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承担的责任期限是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发货人或其代表处接管了货物后,其对货物的责任就开始了。但是,如果根据接管货物地点的有关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付给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时,则只有当经营人从这些机关或行业处接受了货物时,其责任才开始。货物交付和经营人责任终止时间,也可以从上述规定确定,即当经营人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或有关当局或其他第三方后,便完成了交货并随即终止了自己的责任。 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第十二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发货人应视为已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保证,他在多式联运单证中所提供的有关货物品类、标志、件数、重量和数量、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等事项,准确无误。 发货人必须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因本条第1款所指各事项的不准确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即使发货人已将多式联运单证转让,仍须负责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这种获取赔偿的权利,并不限制他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对发货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本公约,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 就本条而言,在下述期间,货物视为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之下; (一)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从下列一方接管货物之时起: (二)发货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或者 (三)根据接管货物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付运输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四)直到他以下列方式交付货物时为止: (五)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者 (六)如果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则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或按照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者 (七)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将货物交给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包括他的受雇人、代理人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所指的发货人和收货人,也包括他们的受雇人或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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