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执行政府决定命令怎么处罚 -行政处罚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保证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得到有效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采取了拒不执行的行为方式。这里所说的“拒不执行”,是指在紧急状态情况下明知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内容,而执意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经劝说、告诫或者处罚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二是,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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