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一定是全责。开门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来确定。 “开门杀”是一种交通事故的俗称,指车辆驾驶人或者乘客开门下车时,未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来车与车门相撞的交通事故,是一种危害极大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开门杀具体责任判定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