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的含义及特征 |
释义 | 隐名股东是指为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实际上参与了公司相应股份的出资认购,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从历史上看,合法隐名股东多表现为个人持有法人股、职工持股等,而不法隐名股东多表现为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委托他人持股等。上述案例中吴某出于什么原因没有登记在股东名册并未提及,但是吴某确实出资认购信合公司的股份,并且实际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议事等,应当认定为隐名股东。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隐名股东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隐名股东仅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公司类型,且无论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均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强调人合性,而股份有限公司更强调的是资合性,股份流动性较强,原则上不会出现隐名股东的问题。 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一般存在一个隐名出资协议。该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隐名股东借用显名股东的名义进行实际投资或认购股份,从而隐藏自己的姓名或名称,但是享有参与股东议事、股东分红等权益,显名股东作为受托持股方,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上述案例虽然没有签订书面隐名出资协议,但是2011年8月23日召开股东会议时,已经共同约定由张某、陆某和徐某作为公司股东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相当于约定隐名出资事宜。 3、隐名股东实际认购公司股份,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参与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公司股东会议、进行重大投资项目的表决等,其对公司的出资行为是投资而非借贷。 4、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隐名股东是以显名股东的名义登记在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对外进行公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显名股东即为公司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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