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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什么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释义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检查,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阻挠。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资料,包括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监测、诊断和治疗的资料等;
    2、说明情况: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说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如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等;
    3、不得拒绝或阻挠: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检查和调查,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具体规定:
    1、接受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检查和调查,包括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职业病防治资料的提供等;
    2、配合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
    3、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被检查的个人应当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诊治职业病;
    4、不得拒绝或阻挠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检查和调查,不得干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5、提供必要支持和配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如向职业病防治机构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资料等;
    6、接受行政处罚: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如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检查和调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阻挠检查,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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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4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