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程序 (一)审批建设项目。 (二)提出用地申请。 (三)公示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 (四)对拟征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全,并对征地补偿相关事项组织协商。 (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征地调查结果。 (六)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进行征地报批。 (七)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必要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九)公告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 (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十一)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二、在土地征收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征地预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地预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3、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5、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6、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7、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三)未经征地调查并确认的,不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未在约定时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依据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提供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原不动产物权凭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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