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
释义 |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指在存款扩张过程中,存款必然会有一部分以现金形式被提走,这叫现金漏出。现金的漏出构成中央银行的现金负债,它与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之比,称现金漏出率。现金漏出相应地减少了商业银行的负债,从而减弱了商业银行货币扩张的源泉。现金漏出主要由非银行部门可支配收入水平、预期机会成本的获得、通货膨胀程度和银行业服务水平等因素所决定,当然也不否认中央银行可通过各种手段作用于现金漏出,将它纳入预定的轨道。 主要内容 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按各项存款或各项负债总额的一定比例向人民银行缴存的存款。在2015年9月15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是采用时点法计量和考核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 实施对象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均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向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缴存范围 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我国现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只对存款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商业银行吸收的一般存款,所谓一般存款是相对财政性存款而言的,包括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信托投资机构吸收的信托存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及联社等集体金融组织吸收的各项存款。 政策制定 规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机构。国家授权人民银行规定存款准备金率并根据放松银根或紧缩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并组织分支机构具体实施。 制度改革 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9月11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改革存款准备金考核制度,由现行的时点法改为平均法考核。 规则 即维持期内,金融机构按法人存入的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算术平均值与准备金考核基数之比,不得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同时,为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存款准备金考核设每日下限。即维持期内每日营业终了时,金融机构按法人存入的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与准备金考核基数之比,可以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但幅度应在1个(含)百分点以内。 目的 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优化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存款准备金时点法改为平均法考核,既可以为金融机构管理流动性提供缓冲机制,也有利于平滑货币市场波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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