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毁约的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合同毁约赔偿有四种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顾名思义,如果一方毁约需要赔偿另一方全部的损失。准确来说,违约方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实际损失,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如果有损失违约方也需要赔偿,其中包括在合同履行之后受害方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很少会产生争议。 2.合理预见原则,又称可预见性原则。民法典有说,违约方的赔偿不可以超过违反合同其中一方订立合同的时候预见到的或者应该预见到的一些因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减轻损害原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需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使自己的损失尽可能的减少。 4.损益相抵原则。当受害人因违约人违约造成了一些损失的同时又带来一些利益,此时就可以损失和利益相抵。 一、合同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 合同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如下: 1.可预见原则 可预见规则又称应当预见原则,指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减轻损害原则 本应减轻而没有减轻的损失,等于受害人自乙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违约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已中断,违约方自不必再对此部分损失负责。 3.损益相抵原则 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应从所受损害中扣除,即计算“净损失”(真实损失)。 二、完全赔偿原则是期待利益赔偿的法律依据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二)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三)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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