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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2年田园综合体申报条件
释义
    无论国家级还是省级田园综合体必须符合七个条件才能准予立项包括:
    1、功能定位准确围绕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规模、有潜力的乡村和产业,按照农田田园化、产业融合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路径,以自然村落、特色片区为开发单元,全域统筹开发,全面完善基础设施。突出农业为基础的产业融合、辐射带动等主体功能,具备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一体化发展的基础和前景。明确农村集体组织在建设田园综合体中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
    2、基础条件较优区域范围内农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农村特色优势产业基础较好,区位条件优越,核心区集中连片,发展潜力较大;已自筹资金投入较大且有持续投入能力,建设规划能积极引入先进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本,发展思路清晰;农民合作组织比较健全,规模经营显著,龙头企业带动力强,与村集体组织、农民及农民合作社建立了比较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
    3、生态环境友好能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保留青山绿水,积极推进山水田林湖整体保护、综合治理,践行看得见山、望得到水、记得住乡愁的生产生活方式。农业清洁生产基础较好,农业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4、政策措施有力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在用地保障、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应用、人才支撑等方面有明确举措,水、电、路、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备。建设主体清晰,管理方式创新,搭建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建设格局。积极在田园综合体建设用地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探索,为产业发展和田园综合体建设提供条件。
    5、投融资机制明确积极创新财政投入使用方式,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考虑运用先建后补、贴息、以奖代补、担保补贴、风险补偿金等,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田园综合体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力度,积极统筹各渠道支农资金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严控政府债务风险和村级组织债务风险,不新增债务负担。
    6、带动作用显著以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组织引导农民参与建设管理,保障原住农民的参与权和受益权,实现田园综合体的共建共享。通过构建股份合作、财政资金股权量化等模式,创新农民利益共享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7、运行管理顺畅
    根据当地主导产业规划和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培育水平,因地制宜探索田园综合体的建设模式和运营管理模式。可采取村集体组织、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共同参与建设田园综合体,盘活存量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通过创新机制激发田园综合体建设和运行内生动力。
    一.申报流程
    (一)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应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条件,优先 选择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较好、集中连片、边界清晰、相对独立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作为田园综合体实施区域。
    (二)相关县(市、区)应当按要求编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田园综合体的 基本情况、可行性论证情况、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建设内容和任务、预期成 果,形成“任务清单”、 “负面清单”,明确年度工作进度安排。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田园 综合体建设、管理主体,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社会资本参与情况进行说明,对可持续运营机制进行论证。
    (三)由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申报;省级财政部门在择优 立项的基础上,于2021年5月2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县(市、区)田园综合体实施方案报财 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评议,及时将评议意见反馈试点省份。试点省份财政部门应 根据评议意见,督促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完善实施方案,于10个工作日内(附电子文档光盘)报财政部备案。对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方案不予备案,相应收回试点资金。
    二.申报时间
    1.国家级田园综合体申报时间是6月底前。
    2.省级田园综合体申报时间按照各省财政厅文件执行。
    三.资金扶持额度
    1.国家级田园综合体:每年6000-8000万,连续三年,比如河北迁西县花香果巷项目,第一批8000万资金已经到位。
    2.省级田园综合体:3000-6000万,根据各省具体情况,比如江苏省2017年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资金各3500万元,其中: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别为3500万元、400万元。(有的地方最高补贴从1.5亿-2个亿)
    四.申报部门
    1.国家级田园综合体申报部门:财政部农业司(国务院农村综改办)、国家农发办。
    2.省级田园综合体申报部门:财政厅农发办。
    五.申报认定流程
    总体规划→市、省初选→报农发办→实地评估→竞争答辩→项目公示→项目评议→批复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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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3:3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