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破产重整包括的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以及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债权申报公告;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一、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以下几个: 1、核查债权; 2、监督管理人; 3、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方案等; 4、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5、人民法院授予的其他职能。 二、债权人会议有什么内容 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法律规定的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有哪些? 1、重整期间内,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的;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的;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4、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且未获法院批准的; 6、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 7、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 企业重整失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