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宫观应事先向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 (二)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对申请冠巾者进行资格审查后,逐级上报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 (三)按照传统科仪,举行冠巾仪式; (四)完成冠巾仪式后,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向受冠巾者颁发由“三师”和该宫观共同签章的冠巾证。 法律依据: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学道之士,可以向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全真派宫观申请冠巾。申请冠巾由本人书面提出,度师出具同意冠巾信函,所在宫观推荐。度师已经羽化的,需所在宫观出具推荐函。 第四条 原则上不跨省申请冠巾,因本地条件所限,确需跨省申请冠巾者,由本人常住宫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出具同意证明,冠巾宫观进行核验;本人常住宫观所在地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的,由中国道教协会出具同意证明。 第五条 全真派冠巾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主办,符合条件的宫观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