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起诉的程序有:1、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案由和案件来源;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有关告知事项;在不起诉决定书的结尾部分,应当写明承办检察员的职称、姓名和制定该决定书的年月日,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加盖检察院的公章。2、不起诉决定书的宣读和送达,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并应分别送达相关机关和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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