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是否取得合法的立项批复文件 发包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会根据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及项目性质等因素,对发包人提出的立项申请出具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立项批复文件。这个立项批复文件是很重要的,它是发包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提。 二、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分别对划拨土地及出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出了规定,其第39条进一步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文;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在实际的项目承接过程中,有的发包人在项目洽商阶段会向建筑企业承诺,用地许可证是可以补办的,要求先施工。此种情况风险极大,必须慎重。 三、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开展后续工作。即便项目已经完工也不得竣工验收。如果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无效。 四、施工许可证(并非每个项目都需要调查) 对一个新建工程而言,是否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是在项目投标、报价前需要调查的内容,因为只有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后才能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但是,如果建筑企业接手的是一个已经开工的工程,则需要调查施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