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
释义 |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登记要件 ①天津市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④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登记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税费标准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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