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关于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的规定如下: 1、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入委托物,委托人有及时受领的义务,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委托人不受领的,行纪人应当对其进行催告。经过催告,委托人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民法典第570条关于提存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消灭行纪合同关系。 2、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出卖委托物的,行纪人应当依照约定将委托物卖出。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行纪人应当催告委托人取回委托物或者处分委托物。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仍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民法典第570条关于提存的规定,可以将委托物提存,消灭行纪合同关系。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