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由谁审理 |
释义 | 人民法院由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是通过审判员来进行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四级法院分别为: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的刑事案件,实践中,高级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非常少; 3、中级人民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普通刑事案件的一审。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一)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经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二)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四)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五)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第三百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二十日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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