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对于“既往病史”的要求是不同的,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要求申请人必须完全披露自己的既往病史;另一种是要求申请人只需披露在一定期限内的重大疾病,而不必披露其他病史。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实事求是地告知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并认真听取被保险人的说明,对于被保险人提供的真实情况,保险人不得拒绝承保、降低保险金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2.《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