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70条-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70条规定 |
释义 |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70条2.银行经营范围不得限定在个人贷款、个人代缴职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业务。 70条3.不得开展银行卡代发工资、出具个人征信 报告、代缴公积金、投资有风险的商业银行投资项目、个人担保贷款业务。 70条4.不得经营变相发放贷款,吸收公众存款,再向个人出售理财产品,汇集资金重新投 资股票、基金、证券等金融衍生品。 70条5.开展电子银行等金融服务业务,都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境外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电子银行经营场所及管理由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70条6.不得经营贷款代发工资等与经营不当、不良贷款风险升高相关的还款贷款代发业务。 70条7.电子银行渠道不得为个 人、企业及其它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开展贷款代发工资业务,必须经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授权央行指定的分期金融机构进行,并确保监督、协调与指导。 7 0条8.未经授权,不得在电子银行及金融客户端提供贷款担保等贷款代发业务。 未经授权,不得提供债权转让等任何代发工资的第七服务。 70条9.开展个人消 费贷款代发业务,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十条金融机构办理。 70条10.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关于规范银行卡业务的行的通知》(银发〔2012〕111号 )和《关于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的单位通知》(银发〔2013〕71号)的如果要求,提供个人消费贷款代发业务,实施审批实时信息共享。 不得为借款人提供个人信 用卡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服务。 70条11.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代发业务,应当由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确认个人信用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金额商业银 行提供。 70条12.从业机构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银行卡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贷款代发业务。 70条13.金融机构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为企业的能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金融机构不得从事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公积金相关业务。 70条14.金融机构对从业机构提供的意愿业务,必须在相关 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授权央行指定的发卡金融机构进行。 70条15.对于个人客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合作商承接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平等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公 积金业务。 70条16.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经营个人消费贷款代发业务。 70条17.对公存款账户持卡人或企业应于每个账户按时足额存款达到一 定标准后(具体标准根据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金融机构不同),可以按时足额办理存款结算。 对个人客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算。 70条18.开展 代发工资业务,应当遵循“先发先用”的协商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支付代发工资款项。70条19.开展代发工资业务,应当与银行卡业务实现有机衔接, 避免以现金形式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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