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x产假天数。 2、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4、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