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后还可以民事诉讼。因为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启动是国家基于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在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而民事诉讼的启动是基于公民个人的起诉,具有较强的自愿性和平等性,举证责任一般原则是谁主张由谁举证,通常情形下是在公诉发动后才进行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免证事由】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