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有提前30天告知房东不续租: 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内,双方没有就继续租赁形成一致协议,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结束终止。你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房东不续租房屋,对房东的出租利益及合同权利无损害;不续租的约定也不属于你作为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是否续租需由双方自愿协商,出租人不能强迫承租人必须在何时做出续租或不续租的表示。所以,你未对房东构成合同违约,房东要扣收一个月的租金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首先,应在先看看租房合同,里面对于租期届满退租有没有要求提前30天通知房东。如果本身就没有约定,那房东要求在租期届满的情况下还要提前30天通知,并以此为由不退押金本身就没有道理。 但是,在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的情况下,即使约定了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房东,那这样的约定的效力也是值得商榷的(除非租赁合同同时约定了如承租人未提前通知,则自动续期等相关条款),这一条是否排除了承租人的权利其实是值得考究的。 所以,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在租赁期满退房的前提下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房东的,房东不应该据此不退还押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