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双方已在事实上形成了的劳务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员流动大,个人就业灵活,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基本关心的就是工资待遇及各项工作条件等。而接受劳务的一方则关心的是如何降低成本,取得最大利润。在这种利益关系中发生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是受伤的那方起诉的话,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果是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纠纷,则定为劳务合同纠纷。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相对弱势的提供劳务的一方,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很值得思考。本案可给广大务工人员一个很好的指导意义,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在接受他人雇佣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对他人的相关情况及自己到底为谁提供劳务要做到了然于心,尽可能的采取合法方式固定劳务关系,便于今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也要清楚自己的能力范围,注意自身安全防范义务,切不可盲目投入劳务,给自己及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对于个人劳务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