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其监督方式大致有三种事前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实施监督的概念是指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主体,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宪法的解释、修改、实施的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并以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合宪性审查,取缔违宪事件,制裁违宪行为,追究违宪责任的一系列活动。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得到准确的实施和完全的实现,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