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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分析:
    1、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死亡的,驾驶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
    若事故较严重,致三人以上死亡,肇事者负同等责任的,也构成犯罪。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但驾驶人在事故中没有违章行为,不负事故责任或负次要责任的,则不构成犯罪,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具体量刑情节如下: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六)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七)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八)严重超载驾驶的。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四、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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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4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