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去别的学校借读,但学籍挂在原来的学校”的行为在学生的学籍管理上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原来学籍所在学校同意的情况下,并且每一学期开学时都必须回原来学籍的所在学校进行注册,每一学期期末把在借读学校学习的各科成绩证明交回原来学籍的所在学校补充学籍档案。 法律依据: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