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冲闯警戒线治安处罚法 |
释义 | 新法将《条例》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讯问查证”改为“询问查证”;同时,明确规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只有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才可以延长到24小时。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是指一次询问查证持续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即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带至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到询问查证结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离开公安机关的时间总计不超过8小时,具体起算时间应当从其到案时计算,而不应从向被传唤人出示《传唤证》算起。 被拘人不再掏生活费 旧条例规定,行政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其伙食费由自己负担,而新法中废除了这项规定。从3月1日起,公安机关各拘留所不得再向被拘留人收取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为确保新法的执行,各地公安机关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将拘留所的必需经费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列支并予以保障。 处罚种类增加数额提高 旧的《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仅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新法增加了吊销由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同时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处罚。 旧的《条例》规定的罚款,除对“黄、赌、毒”等行为可以处以最高3000元或者5000元的罚款以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仅为1元至200元。新法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提高到50元至5000元。 50元以下罚款当场收缴 新法第104条对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在当地无固定居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当场处以50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便利,而且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便民和高效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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