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特点 |
释义 |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一、担保的方式有哪一些 担保的方式如下: 1、采购担保,对于大型设备,租赁公司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给供应商,通常采用三个以上的支付阶段; 2、租赁担保,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相结合的交易方式,因此在业务运营中存在融资担保和销售担保; 3、司法担保,为制止承租人违约,当承租人严重拖欠租金时,租赁公司采取财产保全司法行动,暂停承租人继续损害租赁物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购买租赁物的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权利。 二、融资租赁届满后,租赁物归谁所有 融资租赁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的五种情形: 1、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的; 2、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3、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4、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5、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租赁物可以这样处理: 1、归承租人所有,但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由于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不予返还,但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但是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 2、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可以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按规定,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3、归承租人,并向出租人折价补偿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承租人折价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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