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审死刑开庭审查的内容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上诉、抗诉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2、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3、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原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4、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6、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7、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8、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内容; 一、死刑案证人必须出庭吗 并不是所有的死刑案证人都必须出庭,必须以上所述情形才需要出庭,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符合。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1、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 2、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3、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二、死刑案证人必须出庭的规定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会出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这一惯例将被打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下面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出庭,这无疑是我国司法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1、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 2、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3、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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