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违规操作向什么部门投诉 |
释义 | 本院纪检部门、上级法院、纪委、纪检监察机关。首先在情况不恶劣的情况下先向本院纪检部门投诉,若在此条件下投诉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可向上级法院投诉。若情况恶劣当事人可向上级部门例如纪委、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纪检委有哪些权利 首先,纪委有“人事权”。很多地方规定,党委在讨论干部的任用尤其是提拔问题时,纪检部门有一票否决权,即只要纪委书记说某人不行,或者说还有些群众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那么这个人就只能暂停提拔,待后再议。至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何时可以查清,这些都决定于纪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纪委必须在多久内查清。 其次,纪委有“财权”。通常而言,反腐败工作先由纪委介入,对腐败分子的立案和“双规”,就是启动反腐的开始。只有纪委查清了案子,其他部门才能介入。而在查清的过程中,纪委通常对腐败分子采取的扣押财产、对行贿人收缴的保证金,往往通过财政转一下手,还是大多数返还给纪委作为经费。换句话说,腐败越多,纪委的财务状况越好。而扣押腐败分子多少财产,也完全是纪委一句话的事情。 第三是“无限侦查权”。纪委在反腐败调查时,可以采取“双规”等措施限制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并且这种限制没有任何法定时限,这是公安和检察最羡慕的地方之一。而在调查的过程中,纪检部门可以说“一路绿灯”,对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有权调查,包括人们平常看起来非常强势的公安和检察,在纪委面前也只能算是“小兄弟”、弱势群体。纪委在查案过程中,可以不经任何法定程序,随时传讯任何人。更重要的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纪委的调查权有任何约束。也正是这种侦查权的无限性和不受任何法定监督的特性,使得纪委的一些官员自我感觉良好,少数人甚至有“天下之大舍我其谁”的感觉。 第四是“准司法权”。虽然纪委只是一个调查者和党内处理的决策者,但实际上,它的触角深入到了司法领域。对于腐败分子以及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理,纪委如果决定不移交给检察院,那么哪怕腐败再严重,司法机关也无从追究此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被调查对象的最终处理,纪委可以内部和法院、检察院打招呼,要求大致判到什么程度,法院不能不听;甚至,在法院的不少反腐败案卷材料中,会有纪委赫然盖章的公函,称某某被告人“配合调查”、“有功”云云,要求不起诉或者轻判,这些公函,胜过律师的万句辩论,甚至有一言九鼎之效。 由上可见,纪委的确是一个权力无限、威风无限的机构。但正是那句格言:“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如果不尽快矫正纪检机制,不尽快对纪委的权力作出监督,纪检工作将会面临严重的危机,也可能成为新的腐败源。在不受限制的纪检权力面前,不管是被调查的官员还是其他公权机构,抑或是普通公民,很多人恐怕会有不安全感。 二、警察不给处理结果怎么办 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如果有玩忽职守不作为行为的,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三、如何举报法官 1、纪检监察部门,即当地人民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查清楚的该法官的工作信息,整理好个人所掌握的资料,然后到法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会进行查实。2、上级主管部门,即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法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提供相关的资料,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3、向执行局长投诉,执行局长是执行案件承办人的直接领导,向其投诉最快捷、最有效。投诉时要详细说明承办法官的失职或工作不力或违法违纪的事实,切中要害,便于局长对下属进行有效管理。4、各级纪委的网站,各级纪委都设有举报的相关的网站,可以将详实的资料以实名制的方式,发给各级纪委的投诉举报窗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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