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亲子活动致家长受伤可向幼儿园索赔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你在幼儿园组织的亲子活动中受伤,幼儿园客观上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你可依法索赔,索赔数额根据你和幼儿园的过错责任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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