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开婚姻介绍所需要以下条件:1、有挂靠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开具证明。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2年内不得变更。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婚姻介绍所的申报审批程序:(1)凡具备上述“七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到当地区、县(市)民政局填写《婚姻介绍单位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证明材料呈交区、县(市)民政局。(2)区、县(市)民政局须调查核实后,签署申报意见,并向市民政局写出专题请示,连同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加强国内婚姻介绍归口管理。目前,国内婚姻介绍由于缺乏归口管理,出现了放任自流的状况,这也是导致涉外婚姻介绍混乱的原因之一。为此,今后凡申请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民政部门要对国内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