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一)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它包括:1、现役军人,即凡是具有军籍、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的但无军籍的工作人员不是现役军人;2、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解密之前,不允许同外国人结婚;3、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4、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5、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是指在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或者尖端科研机密的人员。(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第四条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