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捕前律师找检察官 |
释义 |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环节争取对当事人不逮捕是唯一目标。为了达成这一目标,除了一份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书之外,与案件承办检察官沟通并表达意见也非常重要。那么,应当如何与检察官沟通呢?第一,做好检察官尽调。《孙子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准备向一个人表达意见并意图使其接受时,首先需要了解谈话对象。借助于网络等公开信息途径,可以检索到检察官的工作经历、个人荣誉、新闻报道等。借助于最高检、最高法、法律检索相关网站,可以检索到检察官起诉的案件以及不起诉的案件。把检察官的信息搜集完整,为沟通工作奠定坚实基础。第二,做好沟通预案。《礼记·中庸》言:“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无论是否打得通检察官的电话,都要做好检察官会耐心倾听意见的准备,要提前准备好陈述的内容。需要对法律意见及佐证的证据材料了然于胸,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驾轻就熟。当然,也需要对检察官可能关心的重点问题做好回答预案。总之,在有限的时间内,将想要陈述的意见,以清晰、准确、简单、有力的语言表达出来。第三,把握沟通时机。所谓适当其时很重要,在七天审查批捕期限内,最好能在三个关键时间节点与检察官进行联系。一是呈捕后的第二天,此时检察官可能还没来得及阅读书面辩护意见,因此重点在于告知辩护律师身份,询问书面意见是否收到,提醒检察官若有问题可以随时联系;二是呈捕后的第四天,此时检察官基本上已审查完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提审了当事人,并且阅读了书面辩护意见,这一次的沟通非常重要,需要认真准备,全力以赴;三是呈捕后的第六天或第七天,按照相关程序,此时经办人已经提出意见、案件已经集体讨论、主管领导已经进行审批,是否逮捕的决定已经出具,但结果可能还未录入检务中心查询系统。因此需要询问检察官审查结果,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原因。第四,努力争取面见。面见沟通的效果一定好于电话沟通的方式,因此在向检察官递交意见书时,可以随同递交一份要求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申请书。大部分检察官并不排斥和律师见面,但基于案多人少的原因,实际面见听取意见较少。但是,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全力争取,实践中确实有些检察官也会进行接待。即使当事人被批准逮捕了,基于“捕诉合一”的制度安排,与检察官见面沟通也可以为后期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做一些铺垫。第五,可以补充新意见。若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考虑补充新的意见。一是在与检察官沟通中,若检察官提出一些疑问,可以采取补充材料的方式进行回答;二是基于检察官提审当事人所关注的问题,也可以再次提交有针对性的补充意见;三是基于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才调取到的辩方证据,也可以意见书的形式补充提交。通过“二次说服”工作,尽量回答检察官的疑问,把争取不逮捕的工作做到极致。要而论之,辩护律师要高度重视审查逮捕环节的辩护工作,想方设法多与检察官沟通,并且把握好沟通的方式、时间和内容,力争达到不逮捕的辩护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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