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传唤不去不会去网上追逃。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责令违法犯罪嫌疑人于指定时间到达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查证的一种案件调查手段。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传唤的目的保证刑事诉讼的活动顺利进行,及时处理案件。网上追逃的条件是:刑事犯罪;犯罪事实清楚;案犯在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传唤人员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是属于侦查阶段采取的手段,网上追逃是通缉阶段采取的方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款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