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漏报疫情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触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判刑三年。 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四要素?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主观要件,主观为过失。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如何处罚 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三、刑法第330条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