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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海省退役士兵新政策
释义
    1、安置单位有要求,由政府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不可以提供和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个地区的岗位给退伍士兵;
    2、放宽了安置地限制;
    3、享受就业补助金。
    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在回到地方后如果放弃工作安排的,可以由当地政府按照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该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补助金相加在一起的80%,给退伍士兵发放补助金,而且还可以享受创业优惠。
    一、退役士兵的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
    1.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报考省内中等专业学校的可免试入学,待学制期满,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二、退役士兵凭相关证件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2、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3、从事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商厦等经营场所优先予以安置。
    三、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1、城镇退伍义务兵回入伍地落户。
    2、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可到父母迁入地落户。跨州 (地、市)的由省安置部门批准,跨县 (区) 的由州 (地、市) 安置部门批准。
    3、转业士官符合易地安置条件,要求到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的,经省安置机构批准可到其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其家属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 “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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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21: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