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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小区物业收费标准
释义
    一、安置房物业费如何收取
    区内多层及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暂按三级标准确定,其中多层安置房为0.4元/平方米·月,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2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1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为1.10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费、设备维修年检费等应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费用),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7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3元/平方米·月,物业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
    上述标准阁楼减半计收(补贴),涉及安置小区中的商品房、营业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与业主商定,区镇不予补贴。
    二、其它事项
    (一)安置户入住时,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向业主收取每套1000元的装修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收取350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收取250元)。以上费用收取标准及归还方式由物业服务公司在《入住须知》中作具体明确,并与业主签订书面协议。业主自运或未装修的,不得收费。
    (二)物业服务公司可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向安置户预收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1元/平方米·月。
    (三)区管委会补贴的物业服务费在每年的1月、7月拨付到镇,涉及半年度、年度考核需扣减的,在拨付时扣除。
    三、回迁房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回迁户物业费标准。物业公司入驻是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小区情况不同,中标物业公司不同,中标价不同,收取的物业费也有所差别。经了解,收取回迁户物业费0.1元/每平方米,政府另予补贴。聚福家园回迁点,根据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物业公司经市招投标中心招标入驻,物业费按中标价(0.82元/每平方米)的一半收取,另一半由政府补贴。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辖区街道物业办已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如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直接向辖区街道物业办反映,也可在辖区街道监督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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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