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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乙类丙类传染病如何界定和应对?
释义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决定增加、减少或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公布相关信息。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将常见、多发的地方性传染病按照乙类或丙类管理,并报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分析
    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需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结语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管理,并根据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决定病种的调整并进行公布。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解除这些措施也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决定将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按照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管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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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