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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公司法中的不被清算概念
释义
    公司法破产不被清算是指在无法找到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或者无法找到被申请人人员的情况下,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仍无法清算或全面清算的情况下,终止强制清算程序。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企业破产法》进行债务清理,或者根据法规进行重整。
    法律分析
    公司法破产不被清算指的是:
    1、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2、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
    3、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拓展延伸
    破产公司法中的优先清偿权利
    破产公司法中的优先清偿权利是指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某些债权享有优先权得到优先清偿的权利。根据破产法规定,优先清偿权利可以包括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税款等。这些债权在破产清算中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偿还,确保了相关权益的保护。优先清偿权利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确保其在公司破产时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权益。破产公司法中的优先清偿权利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结语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法破产不被清算的情况包括财产灭失、人员下落不明等无法清算的情形。对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债务清理或重整。在破产清算中,优先清偿权利的设立确保了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税款等债权的优先偿还,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优先清偿权利的确立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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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4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