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一、女职工的特殊待遇有哪些 女职工的特殊待遇有: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期间禁止从事的劳动; 2、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女职工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哺乳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二、哺乳期领导让周六加班是否违法 领导让哺乳期的女员工在周六加班是违法的。用人单位需要为哺乳期的女员工提供特别的劳动保护,其中就包括不得安排哺乳期的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