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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运费发票备注栏新规定
释义
    发票备注栏规定: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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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5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