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宅基地的房子可以买卖吗 |
释义 |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在本村范围内进行买卖。具体条件如下: 1、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是同一村的村民; 2、买受人必须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标准; 3、所买卖的房屋必须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 4、买卖行为必须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一、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满足如下条件时才有效: 1、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2、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3、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二、宅基地使用时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1、私自更换地址; 2、宅基地改建超过原面积; 3、户口迁出农村; 4、不符合当地规定私自增盖房屋; 5、一户一宅政策; 6、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总之,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前提是都是本村村委会成员,购买方符和一户一宅的条件,如购买方非本村村级的成员,该买卖协议是无效的。此外,宅基地不可继承,但是可用于抵押,但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不属于个人。 一、农村宅基地转让条件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二、农村宅基地怎么继承 1、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用作住宅基地以修建房屋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财产所有,农户可以决定其使用方式和途径。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 (1)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2)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3)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3、村宅基地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两部分权利。 (1)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 (2)因此宅基地虽然不能被继承,但是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继续使用宅基地,而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严格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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