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录音在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中,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第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由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要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 第三,该录音证据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 第四,除了有录音证据外,还应当有其他证据佐证,形成证据链来增加证据的证明力。 一、录音录像成为法院认定的证据应具备哪些条件 录音录像成为法院认定的证据应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2、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3、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二、电话录音可不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具体是: 1、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根据相关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2、提供的电话录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对于非法证据,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3、提供的电话录音应当尽量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电话录音应当尽量完整的反映权利义务关系,就需要讲明欠款的具体金额,约定的还款时间等详细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