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主观: 1、如果是单身要开具单身证明。2、买房贷款条件:年龄在18-60岁的自然人(港澳台及外籍亦可);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