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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题电容电死学徒工维修公司起诉销售商
释义
    北京某商贸公司常年为某汽车维修公司提供设备和技术维修服务。2008年9月,汽车维修公司的学徒工小王在进行汽车清洗时,商贸公司提供的电容放电致使小王触电身亡。日前,汽车维修公司在对小王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之后,将商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7万余元。
    汽车维修公司诉称,2008年7月16日,商贸公司应汽车维修公司之需,指派其维修人员到汽车维修公司位于丰台区某处的汽车维修店铺对压力清洗机进行维修,期间,维修人员提出应更换压力清洗机上的电容,并向汽车维修公司出售并负责安装了一个型号为360的电容。2008年9月6日8时许,汽车维修公司学徒工小王在进行汽车清洗时,因该电容放电直接导致其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了查明,认定该电容放电系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为本次事故,汽车维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人民币共计12万元。并对小王的家属支付了25万余元的赔偿费用。
    汽车维修公司认为,商贸公司作为销售服务商,依法负有出售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产品并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的义务。因商贸公司出售电容质量存在问题且安装不当导致此次事故悲剧的发生,而汽车维修公司因该起事故的发生直接遭受了上述重大财产损失。故,汽车维修公司要求商贸公司赔偿其损失37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出租车运营费赔偿案例
    2001年9月,25岁的田某出资15万余元从镇江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买断一辆桑塔纳后挂靠在汽车公司名下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田某按合同约定每月向汽车公司交纳相关费用。田某一个人忙不过来,便雇用亲戚赵某帮其开出租车。2001年11月26日5时30分左右,赵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出租车沿镇江市中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刚开到黄山路口,没料到与史某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撞了正着,两车都不同程度地被损坏,而三摩上的乘坐人毛甲和毛乙两兄弟均受伤。赵某见状急忙打的将毛甲和毛乙送到医院治疗。毛甲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挫伤、左大腿软组织伤。毛乙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挫伤,头皮挫裂伤。毛甲和毛乙在医院住院治疗18天。2001年12月14日,两兄弟同时出院。毛甲出院时医嘱建休6周,而毛乙医嘱建休3周。两兄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6240.30元均由田某支付。2001年12月5日,镇江交警支队对史某与田某的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出租车驾驶员赵某与三摩驾驶者史某分别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而毛甲和毛乙不负事故责任。交警支队经过两次调解,几方当事人均未能达成协议。2002年7月24日,镇江交警支队因调解未果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毛甲与毛乙跟赵某、史某等人协调未果,便于2003年4月诉到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要求赵某、史某和汽车公司共同赔偿毛甲和毛乙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6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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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3:3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