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有关规定 1.《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机动车所有人应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向机动车 管辖 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行驶证》。 2.申请补领《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必须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内,超过检验周期的,按机动车定期检验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需资料 1.《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背面粘贴发动机、车架拓印和照片); 2.《机动车注册/转人登记表》(已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不用填。); 3.《机动车补、换发牌证申请表》; 4.《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办的可不交); 5.车主 身份证 明复印件(单位车指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私人车指身份证,由核档窗口核验正本); 6.车辆照片3张; 7.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法律客观: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